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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记者7日从工信部获悉,工信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工信部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天眼查专业版数据显示,年来我国钢铁相关企业年注册增速在波动中有所放缓。以工商登记为准,2020年我国共新增2300余家钢铁相关企业。(记者张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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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 钢铁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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