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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上打翻邻桌热水杯被烫伤 民法典:明确过失相抵原则

原本高高兴兴乘坐高铁出行,却不小心打翻了邻座的水杯,进而导致大腿被开水烫伤。这个责任应该怎么划分?记者近日从广州荔湾法院获悉,该案最终判决被烫伤者和水杯所有人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

2019年1月,小陆与妻子一同乘坐高铁从广州到广西。上车后,小陆按车票找到自己的座位坐下,发现邻座小孙并未在座位上,但该座位前面的置物板上放置着一个水杯。列车行进后,小陆起身脱下外套,脱外套时突然觉得大腿一阵剧烈疼痛,回过神来才发现小孙座位上的水杯被打翻了,水杯里的开水全倒在了小陆的大腿上。

因疼痛难耐,小陆当天即入院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足轻度烫伤。小陆后续入院治疗6天,共花费医疗费3600余元。出院后,小陆联系小孙希望获得赔偿,但小孙认为自身并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小陆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自然人享有身体完整、健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害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方面,小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起身脱衣服时没有注意到相邻位置置物板上的开水导致碰翻水杯烫伤自己,对于烫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而盛装开水的水杯是一种危险物,小孙将其放置在座位前的置物板上,对该危险物所作的保护措施明显不足,也未提醒邻座注意危险物,并最终造成小陆身体受损的结果发生,可见小孙对此亦有过错,故酌定对于小陆的损害结果,由小陆自负50%的责任,由小孙承担50%的责任。

法院遂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小孙向小陆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4000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荔湾法院速裁庭余静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侵权责任中以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补充的归责原则,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民法典关于“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在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都有过错时,可根据各方过错的大小、综合相关因素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本案中,小陆和小孙对于损害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根据上述过错归责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法院依法酌定对于小陆的人身损害结果,由小陆和小孙各负50%的责任。

民法典小课堂

明确过失相抵原则

公平分配损害责任

什么是“过失相抵”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民法典关于“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

“过失相抵”原则也称“与有过错”原则,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被侵权人或受害人也有过错,法院可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侵权人或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法官提醒

余静法官提醒,随着各种交通设施和工具的进步发展,人们出行越来越便利,出行频率越来越高,在乘坐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安全、文明出行,从小处做起,既要做好个人安全防护,也要注意及时消除和避免各类人身、财产安全风险隐患,既确保安全,又与人方便,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出行环境。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荔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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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 高铁 打翻邻桌热水杯被烫伤 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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