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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包裹丢失谁来赔偿?看法院如何判

今年1月寄件人赵某委托A快递公司邮寄价值18000元的货物并支付快递费100元,然而包裹在5天后仍未到达目的地。赵某联系快递员得知包裹不知去向,便找到快递公司索赔。快递公司称赵某未对包裹予以保价,只能赔偿赵某1000元并退赔运费。3月,赵某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18000元及运费。快递公司辩称,根据公司规定,没有保价的快递物品灭失、损毁,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最高不可超过1000元,并退赔运费。而相关法律也规定在未保价的情况下,快递公司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快递费的3倍。

法院认为,赵某与快递公司之间是承运合同关系,且该快递公司并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不适用最高赔偿为快递费3倍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对其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赵某包裹的灭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赵某虽未保价,但是其在寄送快递时通过快递员对所寄包裹进行了确认,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可作为其主张赔偿金额的依据。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快递公司最终赔偿15000元。张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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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快递包裹丢失 赔偿 法院 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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