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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天下!毒品净重仅为0.105克,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

6月2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公布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毒品犯罪审判总体情况,发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柳某、董某、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1月初,被告人柳某出资让被告人邱某某为其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邱某某乘坐飞机抵达云南省,并从云南省过境至缅甸,使用柳某汇入银行卡内的毒资从被告人董某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20236克。董某指使他人将毒品分包并送往缅甸边境附近,后在云南省边防检查站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0236克。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让被告人邱某某购买毒品并指使他人与邱某某将毒品运回本市,柳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邱某某跨境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董某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虽然被告人柳某始终否认其出资让被告人邱某某为其买毒品,否认指使他人帮其运送毒品,但根据在案其他相互印证的证据,足以认定柳某的犯罪事实。三名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巨大。据此,对三名被告人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

杨某某、孙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云南省某市先后四次向被告人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255.32克,孙某某让他人将毒品邮寄回吉林省后,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00克。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将毒品贩卖给他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虽被告人孙某某不供认其犯罪事实,但根据孙某某上下线供述,结合银行交易明细、快递单等书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孙某某的犯罪事实。二人贩卖毒品数量巨大。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社会启示:毒品犯罪以其高发性、暴力性和流动性成为当今各国的顽疾。毒品不仅损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往往诱发其他犯罪、传播疾病,形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应当从严从重打击毒品犯罪。故对上述两起贩卖、运输大宗毒品犯罪,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死刑、两名被告人死缓。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两起案件中,均有被告人始终不供认指控的犯罪,系零口供,而法院根据相互印证的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其定罪严惩,彰显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功能,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案例三

马某某走私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初,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手机“翻墙”,通过境外社交软件结识毒品卖家,以人民币1300元价格购买5张麦角乙二胺片(以下简称LSD片,俗称“邮票”),并通过比特币支付毒资。卖家以国际邮包的方式将毒品由香港邮寄至吉林省长春市。后被告人马某某在取藏匿毒品的邮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邮包内5张LSD片。经称量、鉴定,净重共0.105克,均检出LSD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LSD片是毒品仍然从境外购买并寄递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据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社会启示:近年来,新型毒品层出不穷,而且随着互联网、物流寄递等新业态迅猛发展,从收取毒资到交付毒品,不法分子越来越多地应用现代技术手段走私毒品,隐蔽性更强、波及范围更广,危害十分严重。本案中的LSD(俗称邮票)就是一种典型的新型毒品,曾经作为治疗精神分裂药物被使用,但同时也会产生幻觉,长期服用或服用过量会导致严重的精神疾患,被大多数国家禁止,我国也将其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加以严格管制。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明知LSD片是毒品仍然从境外购买,虽然毒品净重仅为0.105克,但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广大公民要提高对新型毒品的警惕。

案例四

李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6日20时许,榆树市某“歌吧”内,公安机关查获一个黄色双肩包,包内装有7包疑似毒品。经鉴定,有5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67.12克。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该黄色双肩包系被告人李某拿到“歌吧”内,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李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社会启示:酒吧、KTV等场所是年轻人聚会地点的首选,同时,这些场所也是吸毒、容留吸毒、非法持有毒品活动的高发区。本案提醒公众,当我们身处娱乐场所时要坚决抵制毒品诱惑,遇到涉毒情况保持冷静,确保自身安全后及时报警,举报涉毒行为。

案例五

刘某、兰某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初,被告人刘某受吕某(另案处理)指使制造甲基苯丙胺,刘某找到被告人兰某共同制造。刘某出资并和兰某购置了制毒工具和原料。当月23日至24日,在吕某的教授下,刘某、兰某制造出甲基苯丙胺1023.26克。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兰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制造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据此,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对二人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社会启示:目前国内的制造毒品犯罪呈现分散蔓延趋势,且新的制毒原料、方法不断出现。制毒犯罪处于毒品犯罪链条的顶端,系毒品犯罪的源头,严厉打击制毒犯罪有利于从源头上摧毁毒品犯罪的根基。本案中二被告人购置制毒工具和原料,在家中制造出甲基苯丙胺1023.26克,其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蔓延持续将造成更加恶劣的后果。法院根据刘某、兰某等人制造毒品的数量、犯罪情节等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二人的全部财产,体现了对制造毒品源头犯罪的从严打击,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确保从经济方面有效惩处犯罪并剥夺再犯的条件,坚决打掉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做到标本兼治。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郭雍皓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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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毒品犯罪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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