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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五市,请查收“国家节水型城市”的“保号指南”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梁怿韬

为鼓励各城市积极参与节约用水工作,我国从2002年起开展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评定工作。截至2020年度上一批获评城市出炉,全国共有134座城市获“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广东省自2010年度起,先后有深圳、珠海、广州、汕头、东莞等5座城市获“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2月16日,记者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修订前的《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简称为《原办法》)。据悉,日后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东莞等已获“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城市,欲通过动态管理及复查继续保留称号,以及其他城市欲新申报评选该称号,需按照《新办法》要求执行。

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需满足九个条件

根据《新办法》,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需具备九个基本条件,包括:一、城市节水法规政策健全;二、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日常节水管理规范;三、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四、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五、建立用水、排水、阶梯水价、行业用水管理、鼓励再生水利用等健全的城市节水制度;六、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节水规划;七、推进智能化供水节水管理;八、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须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下同)主管部门预评选满1年(含)以上。九、近3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两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城市节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等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据悉,《新办法》约定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每2年开展一次,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申报城市对照 《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 进行自评,自评达标后分别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初审总分达90分(含)以上的城市,于申报年的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作后续进一步申报和评选工作。

“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并非“终身制”,需通过动态管理及复查维持称号

与《原办法》类似,《新办法》约定“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并非“终身制”,已获国家节水型城市命名的城市需要通过动态管理及复查,维持“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根据《新办法》,已获国家节水型城市命名的城市人民政府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于有效期满前半年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复查,将复查报告(附电子版)联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获命名直辖市由直辖市人民政府于有效期满前半年将复查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省级(含直辖市)复查申请材料,于有效期满前组织完成抽查,视情况直接组织对地方进行复查。复查通过的城市,继续保留其称号;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城市节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等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称号。被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申报评选。发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复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暂停受理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申报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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