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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发布实施细则 职工购房可提取公积金作首付款


(资料图)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丘锐妮报道:日前,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规定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本市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并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或与卖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户手续)但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在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十元以上)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细则表明,如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保留足够的账户余额,避免出现因先提取后贷款而导致缴存余额不足无法足额申请所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购房人因故退房的,房地产企业或提取申请人应在退房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原路径返回到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内;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原购买住房提取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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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房地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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