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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到的房屋被“前家公”占用 女子要求搬离获法院支持-焦点


【资料图】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徐冰琪

钟女士与丈夫离婚时得到二人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的一部分房间及厅,一年后钟女士想搬回去住时却发现“前家公”魏大爷将其所有的房屋据为己用,不仅擅自住在其中一间房屋,其他房间及地方也都被魏大爷堆放了众多杂物,后钟女士将魏大爷告上法院,要求魏大爷搬离。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排除妨害纠纷,依法判决魏大爷将其堆放在案涉房屋的一层房屋内、靠近山坡一侧的两个房间及后厅内的所有物品清除,排除妨害。

2019年9月,钟女士向五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魏先生离婚,后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两个女儿由钟女士抚养,一个女儿由魏先生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且婚后财产即位于五华县某村的一层房产,靠近大门的前面一个房间及前厅归魏先生使用,而里面靠近山坡的后面两个房间和后厅则归钟女士使用。法院判决生效后,钟女士因带小孩在外读书生活,未在上述房屋居住。

一年后,当钟女士想搬进上述房屋居住时发现其“前家公”魏大爷在其所有的两个房间及后厅堆放杂物。钟女士多次与魏大爷协商,但魏大爷拒绝搬离,后钟女士无奈将魏大爷告上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到现场进行勘验,勘验结果显示案涉房屋是一栋一层房屋,该房屋后面是山坡,案涉房间位于靠近山坡一侧,该房屋左边的房间内有木床、柜子、桌子、水缸等物品,均是魏大爷放置在该房间内的;右边的房间内堆放有魏大爷用于喂鸡的饲料等杂物;中间的客厅内堆放有斗车、木头等杂物。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排除妨害纠纷,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前提是对物具有合法的物权。在钟女士与魏先生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案涉房屋靠近山坡一侧的两个房间及后厅归钟女士使用,故钟女士对上述两个房间及后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妨害。魏大爷擅自居住在其中一个房间内,并在另一个房间及后厅内堆放各种杂物,已构成对钟女士合法权益的侵害,现钟女士要求魏大爷将其堆放的物品搬离,理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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