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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伪造重要证据,深圳一公司股东被罚5万

近日,深圳龙华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刘某某因伪造证据,被依法处以5万元罚款。

据了解,周某某系深圳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的股东之一。2014年12月26日,周某某、A公司作为甲方,向原告张某某(乙方)借款49.1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同日,张某某向甲方转账支付49.1万元。

之后,甲方偿还了部分借款,但无法偿还剩余借款,张某某将甲方诉至龙华法院,要求甲方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0.1万元及借款利息。

在案件审理期间,作为被告之一的刘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私自在张某某签字的《收款收据》和《收据》中分别添加“本人同意所借款项只收回本金不计利息”“同意借款项不计利息”等内容,并提交给龙华法院,作为“被告主张原告同意不计利息”的抗辩证据。

2022年1月18日,经司法鉴定,《收款收据》中“本人同意所借款项只收回本金不计利息”、《收据》中“同意借款项不计利息”等内容并非张某某所写。庭审中刘某某承认自己在《收款收据》和《收据》中私自添加内容的事实。

龙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某故意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刘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记者李艺戈,通讯员余晓东、苏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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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间借贷纠纷 伪造证据 抗辩证据 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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