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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鼓励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先培训后收费”模式

近日,为了加快推进“双减”工作落实落细,进一步加强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江苏省体育局印发了《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鼓励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先培训后收费”或“一课一清”等消费模式,规定一名教练最多只能带20名学员。

记者注意到,《办法》从准入审批、场地设施、师资队伍、依法收费、规范管理、服务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首先,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选择线上或线下培训的方式进行,且开展线下培训应有固定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的使用权一般不少于两年,禁止使用居民住房或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

其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聘任的教练员,应当熟悉体育项目特点和不同年龄段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掌握本项目青少年训练的内容、方法和手段,能够参照国家体育总局编制的《青少年体育教学训练大纲》,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办法》严格规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兼职。

在家长最为关注的收费方面,《办法》要求,收费时段与培训进度安排要协调一致,一次性收费(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不超过60课时。同时,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培训后收费”或“一课一消”等收费模式;对学员未完成授课的培训课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予退费。属于培训机构违约造成的,培训机构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办法》规定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的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教练员信息;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同一培训时段内,教练员与学员比例控制在1:20之内——即培训现场每名教练员所带学员不超过20人,超过20人应按比例增加教练员人数。特殊运动项目,可以按规定扩大教练员与学员比例。

考虑到青少年的人身安全以及由安全引发的纠纷,《办法》鼓励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为教练员和参加培训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物,制定体育类意外伤害医疗急救预案,并与就近医院建立应急救援联系方式;如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时应关闭培训场所,暂停培训活动。(通讯员 刘璇 实习生 毛黎颖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景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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